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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职能

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研究、制定全区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关于计划生育方针、政策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,并认真组织实施。
  (二)研究全区人口发展战略,负责全区人口预测,编制全区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制定全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,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,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考核,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,负责对受区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、个人进行计划生育审核。
  (三)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、前瞻性研究;开展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。
  (四)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,组织和协调社会各相关部门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;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实施计划生育工作“三结合”,大力推进少生快富文明工程,实行齐抓共管。
  (五)综合管理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,围绕生育、节育、不育,制定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;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;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。
  (六)负责全区计划生育事业费、计划生育行政罚款的使用与管理,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为使用的督查工作;与财政部门共同检查督促镇、城郊、街道管好、用好计划生育经费;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发展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;管理委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。
  (七)负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执行与督查,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;协助做好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复议、应诉;负责对全区照顾再生一孩对象的调查、审批以及特殊对象的初审工作。
  (八)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、规划和教育培训工作;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。
  (九)指导计划生育群众团体的工作;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方面的外事工作。
  (十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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